關于印發2010年度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的通知
贛環法字〔2011〕5號
各設區市環保局,省環監局:
根據省政府法制辦《關于做好2010年度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細化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廳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涉及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了細化,形成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并于2011年8月1日經省廳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2011年8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凹毣瘶藴省彪娮游谋究稍诮魇…h境保護廳網站下載。
因2010年9月17日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對《江西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進行了修改,故決定對《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2008年6月16日印發)中《江西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處罰細化標準修改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細化標準。試行《標準》的其他規定繼續有效。
請你們接通知后按贛環法字〔2008〕9號文件要求認真執行“細化標準”,并將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省廳政策法規處
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查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業、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款細化為:
1、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所得在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4、違法所得在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款;
5、違法所得在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6、違法所得在50萬元以上的,處50萬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處理企業未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未按規定報送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或者報送基本數據、有關情況不真實,或者未按規定期限保存基本數據的,由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細化為:
1、處理企業未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的,處5萬元罰款;
2、處理企業建立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但未按規定報送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處4萬元罰款;
3、處理企業建立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但報送基本數據、有關情況不真實的,處3萬元罰款;
4、處理企業建立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但未按規定期限保存基本數據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處理企業未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或者未開展日常環境監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細化為:
1、處理企業未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且未開展日常環境監測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處理企業建立了日常環境監測制度但未開展日常環境監測的,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3、處理企業日常環境監測制度不健全,日常環境監測項目存在缺失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第二十一條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
(一)不按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規定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
細化為:
1、不按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規定的處理設施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2、不按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規定的處理能力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不按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規定的場所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4、不按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規定的處理類別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3萬元罰款;
(二)未按規定辦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變更、換證、注銷手續的。
細化為:
1、未按規定辦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變更手續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2、未按規定辦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換證手續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未按規定辦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注銷手續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從事處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
細化為:
1、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提供給無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從事處理活動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2、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委托給無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從事處理活動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第一款 偽造、變造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處理資格證書,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細化為:
1、偽造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變造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款 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細化為:
1、倒賣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出租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